欧洲型自由主义政党普遍同情少数民族或被压迫地区的争取自由的政治运动,英国自由民主党也对英国权力下放、苏格兰地方自治持十分积极的态度。
今各国有行政裁判院,凡行政各官之办理违法致民人身受损害者,该院得受其呈控而裁判其曲直。平政院虽无行政法院之名,但与德、日的行政法院十分相似,[31]而与法国的国家参事院殆无相同之处。
变更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由平政院在裁决中直接决定其法律关系。该草案由宋教仁负责起草。第28条也规定,平政院得派遣评事或属托司法官署、行政官署调查证据。[25] 参见张东荪:《行政裁判论》,《庸言》1913年第1卷第23号,第12-13页。这一反反复复的历程可以说明:一方面,没有宪法,就没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在法制后进国家的现实中未必成立。
第二章规定行政诉讼之当事人,其中有一特别之点,即肃政史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也。[34]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自中央或地方最高级行政官署之违法处分书或最高级行政官署决定书达到之次日起,除行程日不算入外,于六十日内提起之。若基本法律在后,应以基本法律为准,等于全国人大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否定或修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
由于宪法解释具有比法律解释更重要的地位,因此宪法解释如果也过半数通过,与法律解释就没有了区别,因此《专家建议稿》第20条规定: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4、用其他文字书写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的俄文译本。立法实践中一审主要是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立法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解释的显形主体,全国人大是宪法解释的隐性主体。[27] 但这是重复宪法第62条的有关内容,笔者认为法律应细化宪法而不是重复宪法,以避免引起条文效力的混乱。
第6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7] 韩大元:《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人员虽然通常也具有(甚至更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但他们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只能作为助手协助宪法委员会的工作。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情况来看,从提出释法到解释出台的时间都在60天之内,如1999年6月11日国务院就居港权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请求,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期间只有16天。
这些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宪法解释,只是将其中的法律改为宪法解释即可,如《专家建议稿》〔宪法解释的公布〕第21条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解释的审议是否也可参照这一程序?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3] 韩大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中国宪政网,2014-10-29。但是,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5条的规定,评价一些宪法规定是否符合其他的宪法规定,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9] 随审理书需要附上以下文件:1、需要予以审查与解释的法令和联邦宪法条款的原文。最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解释宪法。
三审是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不大,即付表决。因此宪法委员会无权就参议院议长提交的申请作出决定。
笔者认为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时,这首先是人大的任务,主要通过立法而非宪法解释的途径来实现。[24] 但许多国家确实没有元首公布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在第16条赋予法律委员会征询权(征询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之后,第17条赋予法律委员会以拟订权(拟订宪法解释案),第18条赋予其提交权(提交常委会会议),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只是应将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委员会),但其中第17条规定委员长会议的讨论决定权(决定是否需要解释)、第18条规定的决定权(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议程)都是不妥的,如前所述,法律解释、宪法解释的内容成熟与否,是否需要进行解释,其判断权不应由委员长会议掌握。宪法解释存在于宪法实施中,而宪法实施主要指的是立法,立法本身是制定规则而不是执行规则,不是在实践之后而是在实践之前把宪法的原则具体化为规则,因此立法机关不存在在制定法律时发现宪法需要细化的问题,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本身就是在细化宪法。如前所述是否需要做宪法解释,应由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第(三)种情况等于是违宪审查,当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时,仅仅启动宪法解释程序是不够的,认为上述法律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组织或个人不太可能只提出宪法解释而不提出审查法律性文件的要求,宪法解释机关也不太可能仅仅做宪法解释而对有关法律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不做审查,宪法解释一般都是蕴含在违宪审查中的。
从维护宪法文本的角度看,可以解释为制定普通法律比修改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更经常行使因而也是更主要的职权(所以排在前面)。[9]这些详尽的内容与其由权力人自行掌握或做内部规定,不如由法律明确规范,以防止权力的任性,同时也减少了权力操作时的困难(不知如何操作)。
[22] 《专家建议稿》中赋予委员长会议过大职权的条文还有第19条第3款:审议中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笔者认为最好成立宪法委员会而不是由法律委员会负责这一工作。
[8] 在请求书中要指明如下内容:1、请求书需要寄达的联邦宪法法院机关的具体名称。[13] 维基百科:《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015年3月6日访问。
关键词: 宪法解释 解释程序 提出解释 受理 解释效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全国人大既有权改变也有权撤销常委会的解释,改变还是撤销由全国人大定夺。《专家建议稿》第17条〔解释案的起草〕则规定由法律委员会拟订宪法解释案。[28] 事实上宪法修正案并不能修正宪法的所有内容,如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修正案不能修正的,除非重新制定一部宪法。
但宪法解释却不宜拥有与宪法同等的效力,宪法解释不能平行于宪法,这是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正案的区别,修正案具有与宪法同等的地位,[28]修正案可以修改宪法,而宪法解释只能阐释、说明宪法而不能改变宪法(至少不能直接改变)。《专家建议稿》第17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需要解释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征询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拟订宪法解释案。
尽管我国的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但二者还是有所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提出法律解释,《专家建议稿》第9条也规定它们有权提出宪法解释,笔者在肯定上述主体的同时,建议还赋予较大市的立法机关宪法解释的提起权,以发挥城市文明对现代社会宪政和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
[25] 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制工作委员会应于10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宪法解释请求书转交法律委员会。
(3)宪法解释案的起草 关于法律解释的起草者,《立法法》第47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宪法解释的效力应在宪法之下,与基本法律平行,高于普通法律。《专家建议稿》第2条〔忠于宪法原则〕也规定:解释宪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说明宪法解释不能改变宪法,其效力在宪法之下。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1] 二者为从属关系,表现为: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4] 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东西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5、340-341页。
三、宪法解释的程序 (1)宪法解释的提起 关于宪法解释的提起者,可以适当参考《立法法》第46条对法律解释提起者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因各方面对解释宪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审议该宪法解释案。
要启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首先应制定《宪法解释法》,具体规定宪法解释的地位、方式、程序、效力等等。二、宪法解释的范围 由于采用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在一般情况下立法机关已经通过立法将宪法规范具体化了,因此宪法解释的范围事实上受到了较大的限制。